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規(guī)定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guī)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修訂的《省條例》規(guī)定:
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
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
特別注明: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產假工資
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產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是:(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特別提示: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