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的特點:嫡長子繼承制,按照血緣宗族關系分配政治權力,維護政治聯(lián)系。宗法制的作用:強化了王權,有利統(tǒng)治階級內部穩(wěn)定與團結,確證貴族壟斷特權地位。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tǒng)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此制度確立于夏朝,發(fā)展于商朝,完備于周朝,影響于后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tǒng)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后來,各王朝的統(tǒng)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于維系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tǒng)治。宗法制對后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
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qū)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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