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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有準媽媽咨詢俞律師:“我懷孕了,公司要辭退我,我改怎么辦?”、”自懷孕后,公司要求我主動出具辭職報告,請問如此一來,我還能否得到補償?”毫無疑問,在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一方,而孕婦則在勞動者的群體中顯得更加弱勢,那么法律是如何維護孕婦的合法權益的呢?而我們的準媽媽們又該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請聽俞律師來給大家答疑解惑。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等眾多法律法規(guī)中均有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被辭退的孕婦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如果被辭退孕婦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除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還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
有的孕婦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同意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問律師是否能夠要求公司補償工資一直到生產?對此,律師特別提醒,此種情況,公司只會給你經濟補償金,不存在再給你發(fā)工資至生產,如果要求工資,就不要輕易的在孕期離職、辭職,否則只會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會損失掉其他的很多孕婦該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