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開始,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50元調整為1380元(每日63.4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2元調整為14.4元。
據了解,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市人社局表示,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據介紹,自1995年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我市先后13次調整提高了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從歷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看,都體現了政府在加強企業(yè)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維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特別是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經濟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