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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770元,增加140元;二類地區(qū)1600元,增加140元;三類地區(qū)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5.5元;二類地區(qū)14元;三類地區(qū)12元。市區(qū)(不含贛榆區(qū))屬二類地區(qū),按最低1600元標準執(zhí)行,贛榆區(qū)、東?h、灌云縣、灌南縣屬三類地區(qū),按最低1400元標準執(zhí)行。
需要提醒的是,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