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guī)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guī)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陜西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guī)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guī)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其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的原則;堅持節(jié)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guī)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城鎮(zhèn)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fā)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監(jiān)督過程中,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代收應由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更不允許搭車收費。
第八條 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平原每戶不超過133平方為(二分),川地、原地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戶不超過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和住宅樓的面積審查用地。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區(qū))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yōu)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 縣(市、區(qū))可根據省、設區(qū)市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區(qū))依法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xiāng)(鎮(zhèn))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區(qū))批準后,由鄉(xiāng)(鎮(zhèn))逐宗落實到戶。
第十二條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
(四)因發(fā)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調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三條 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guī)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不應當使用宅基地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時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涉及建新繳舊的,村委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并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日;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用戶,應如實填寫由縣(市、區(qū))統一規(guī)定的《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由村委會簽署意見連同公告結果一并報轄區(qū)國土資源所;
(四)轄區(qū)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實地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guī)劃,寫出現場勘查意見,并按照當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用地指標,依據先急后緩的原則,初步確定建房對象,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由轄區(qū)國土資源所上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五)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上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六)批復下發(fā)后,應將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公告期應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異議的,轄區(qū)國土資源所應會同村組管理人員按照批準的面積、規(guī)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劃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八)村民住宅建成后,轄區(qū)國土資源所應會同村組管理人員,實地對照檢查。是否按照原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條 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內必須進行建設,基建完工后60日向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繳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guī)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zhèn)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xù)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以及行政處理的相關文書等,報送轄區(qū)國土資源所;
(二)轄區(qū)國土資源所在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報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或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后,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轄區(qū)國土資源所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主動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審批宅基地或者發(fā)放集體土地使用證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根據《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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