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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jù)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簽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崗位技能的要求協(xié)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續(xù)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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