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是勞動部在1994年12月6日發(fā)布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權益,應用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等,包括以下等數十條。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guī)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xiāng)(鎮(zhèn))、區(qū)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guī)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原勞動部發(fā)布的《工資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既包括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也包括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和支付日期。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構成對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權益的侵犯。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建議勞動者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其權益。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1、雇員可以終止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賠償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的;
(四)勞動合同終止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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