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用工指南:用人單位作為勞動仲裁當事人身份的確定標準
1、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當事人。
2、其他用人單位以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從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作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
3、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被派遣勞動者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訴至仲裁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均作為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勞動者申請仲裁,向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主張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或者要求損害賠償的,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者其出資人是被申請人。
5、勞動者因個人承包經營違法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而申請仲裁,要求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均作為被申請人。
6、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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