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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員工比較為基礎的考核方法有較大的法律風險。以員工比較為基礎的考核方法如強制分配法尤其是末位淘汰法,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背景下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企業(yè)必須明確一個概念,在業(yè)績考核中處于末位不等于不勝任工作。在10個勞動者的競爭中可能10個人都勝任工作,但總有一個處于末位;可能10個人都不勝任,即使處于第一名也不符合工作要求。所以以員工比較為基礎的考核方法難以證明員工能否勝任工作,從西方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到,采取這種考核方法的企業(yè)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也頻頻成為法律訴訟的對象。如福特公司曾經(jīng)把中層管理人員按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A、B、C三個等級。在一個年份中被評為C級的管理人員將不能獲得任何獎金;如果一位中層管理人員連續(xù)兩年被評為C級,那么這就意味著,此人很可能被降職或解雇。公司每年都會把10%的中層管理人員評為C級。福特汽車公司的這種績效評價方法使它成為幾次法律訴訟的被告。后來,福特汽車公司不得不改變其原有的績效管理過程中的一些主要內容,其中包括:每年必須有固定比例的管理人員被劃為C級,而被劃為C級的管理人員不僅得不到任何獎金和績效加薪,而且還可能失去工作,F(xiàn)在,每年必須列入C級的管理人員下降到了5%,原來的A、B、C三級也被換成了“高績效者”、“績效達標者”以及“績效有待改進者”的說法,并且,那些被評為“績效有待改進者”的員工還可以得到以幫助他們改善績效為目的的相關指導和咨詢。
4.考核公平性的保證措施
要對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培訓。績效考評是高度感情化的過程,在考評的過程中,考評者難免會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導致考評出現(xiàn)偏差。減少考評者主觀因素造成的誤差的辦法就是對考評者進行培訓,至少應該向評價者提供關于使用評價工具的書面指導,指導他們如何使用績效評價系統(tǒng),其中包括指導他們在作出判斷時如何使用績效評估標準,而不是簡單地把它交給考評者,讓他們自己去解釋如何進行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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