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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細化了勞動分配方法,明確規(guī)定相同崗位的勞動者,不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且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并且要求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予以載明或者約定。這樣,將會減少用工單位鉆法律空子的空間,也給司法認定用工單位是否對勞務派遣職工有歧視待遇,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jù)。
●增設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規(guī)范勞務派遣經營
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律師解讀】
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不低于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將勞動者派遣到實際提供工作崗位的用工單位,從事輔助性、替代性或者臨時性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公司應當在勞動者沒有被派遣用工期間,按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工資。
勞務派遣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勞動力的雇傭與勞動力的使用相分離。即,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不用工,實際提供工作崗位、提供工資報酬的是用工單位。
在實際中,因為門檻較低,規(guī)范不統(tǒng)一,市場中的勞務派遣公司魚龍混雜,很不規(guī)范。有些勞務派遣公司,一邊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承諾提供經過嚴格培訓、有豐富經驗的各類勞動力,收取管理費;一邊又從農村招募大量農民工,以介紹工作、代收工資等名目,克扣用工單位發(fā)放的工資報酬。有些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逃避繳納社保和納稅義務,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與勞動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勞務聘用合同等違法現(xiàn)象也屢見不鮮。勞動者面臨舉證困難、投訴無門等維權難題。
新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金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以上,提高了公司經營規(guī)模門檻。更為重要的是,增設了勞務派遣經營的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業(yè)務的行政許可,是政府勞動主管部門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業(yè)務經營能力等方面依法進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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