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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關于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fā)〔2015〕22號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健全企業(y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提高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根據(jù)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guī)定的通知》(津政發(fā)〔2003〕107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經(jīng)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680元、每小時9.7元,調整為每月1850元、每小時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6.8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8.5元。
三、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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