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蘇某系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11年6月27日蘇某提前約10分鐘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時與面包車相撞,送至醫(y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后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蘇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2012年4月28日,蘇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確定蘇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焦點分歧:本案在處理上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早退不屬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蘇某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未經批準,也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私自提前下班,該早退行為屬于擅自離崗,不屬于正常的下班,早退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傷害當然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早退仍屬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蘇某發(fā)生事故當天其大約提前10分鐘下班,早退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其應承擔相應的違反勞動紀律的責任,但早退不影響蘇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質認定,也不能以早退為由否定職工獲得工傷賠償?shù)臋嗬姨K某也符合其他法定條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評析:第二種意見的解釋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但對何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確的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fā),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解釋!豆kU條例》取消了原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從立法目的、法律的變化及條文內容來看,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蘇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顯,其應屬《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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