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26條規(guī)定,2010年7月20日批準征收集體土地34.6667公頃,2013年2月5日批準征收集體土地42.7703公頃,F將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及批準時間
批準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準文號:晉政地字[2010]216號、晉政地字[2013]200號
批準時間:2010年7月20日、2013年2月5日
二、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運城市二??九年第二批次建設用地
運城市二?一二年第六批次建設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學苑路以西、留駕莊果品市場以南、岳壇村與留駕莊集體土地交界線以東、規(guī)五十八路南紅線以北,具體四址以勘測定界圖為準。
四、涉及被征地村、組及面積(單位:公頃)
涉及鹽湖區(qū)姚孟辦事處留駕莊村委會集體土地5.2260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農業(yè)人口安置方式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三項合計8.8760萬元/畝,地上及地下附著物補償依據專業(yè)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賠付。
農業(yè)人員安置采取貨幣安置辦法。
六、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財產權屬憑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本居民組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后,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運城市人民政府
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