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fā)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guī)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yǎng)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guī)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guī)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職工統一發(fā)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規(guī)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六、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