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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校園欺凌?
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
手段方式:肢體攻擊、語言攻擊(如散播謠言、將被欺凌者排除在某個團體外);
行為目的:蓄意或惡意攻擊,欺負、侮辱,對他人生理、心理造成傷害;
發(fā)生地點:學校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如上下學途中,學校隱蔽地點等)。
相關刑事法律
據(jù)統(tǒng)計,北京昌平區(qū)近五年(2011年至),共受理校園暴力犯罪案件48件,刑事被告人94人。涉及六種罪名,其中,尋釁滋事罪13件,聚眾斗毆罪10件,故意傷害罪10件,強奸罪9件,猥褻兒童罪4件,強制猥褻婦女罪2件。其中,三類典型校園暴力案件涉及罪名的刑法規(guī)定如下:
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罪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聚眾斗毆罪
刑法第292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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