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已經江西省人民政府于6月10日以贛國土資核〔2014〕5000號文件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及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guī)定,現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羅浮旅游扶貧實驗區(qū)和旅游服務區(qū)及紅色培訓等項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井岡山羅浮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權屬、面積、補償標準及擬開發(fā)用途見下表:
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 | 被征收土地面積(公頃) | 補償標準(萬元/公頃) | 安置(人) | 擬開發(fā) 用途 | |||||||
總面積 | 農用地 | 建設 用地 | 未利 用地 | 綜合補償費 | 青苗 補償標準 | 附著物補償 | 農業(yè) 人口 | 安置 途徑 | |||
耕地 | 其他 農用地 | ||||||||||
井岡山羅浮林場 | 20 | 18.5607 | 1.4393 | 0 | 0 | 857.9005 | 0 | 據實補償 | 140 | 貨幣安置 等 | 商服用地 |
四、補償費用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關于公布全省2011年新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10]126號)執(zhí)行,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實際清點后據實補償。
五、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和聯系方式: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于15日之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井岡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逾期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的,其補償內容以調查結果為準,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在該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聯系電話0796?6890081。
自公告頒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的樹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特此公告。
井岡山市人民政府
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