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如下: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yè)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xù)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②連續(xù)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fā);③連續(xù)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fā); ④連續(xù)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fā); ⑤連續(xù)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fā)。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yè)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xù)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fā); ②連續(xù)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fā); ③連續(xù)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此外《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guī)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間內由企業(yè)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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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5 16:0:17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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